独立法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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