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