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站。依法向文化站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优惠。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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