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八条

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中央、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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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