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第十八条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中央、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