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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