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第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