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五条

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