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第十三条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