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三条

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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