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

第十二条

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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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