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第十二条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