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第十条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