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