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