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工程建筑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工程建筑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