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工程建筑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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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