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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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