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