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原则上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两年,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