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公园原则上不予撤销。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
申请国家级自然公园撤销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理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论证及审查意见等。
(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和必要性;公示情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