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包括:

(一)开展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各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积极提供基础服务。承担高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建设、应用并维护高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有条件的可开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服务。支持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结合学科优势,建设学科领域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平台;鼓励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之间加强业务交流和平台共享,与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相关平台互联互通。

(二)支撑科技创新。为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专利申请前评估、重点实验室评估、前沿学科立项等工作提供服务支撑;参与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高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全过程提供嵌入式服务,助力高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三)培育专业人才。承担高校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提升在校学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素养;支持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科建设,提供信息资源和师资支持;为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支持和指导;参与高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服务经济社会。鼓励高校发挥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低成本、专业化的有偿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协助开展高校专利开放许可,为许可工作提供高质量服务;总结推广服务成功模式和优秀成果,提供高质量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供给。

(五)建立协调机制。与所在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承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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