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指导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对工作突出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经申报和评审后,遴选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并给予重点支持。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予以协助。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指导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对工作突出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经申报和评审后,遴选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并给予重点支持。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