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国知发规字〔2017〕62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