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的,保留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资格;考核不合格,限期6个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再行检查,仍然不合格者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资格。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考核合格的,保留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资格;考核不合格,限期6个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再行检查,仍然不合格者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