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九条
接受考核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成效报告书;
(二)近五年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明细表;
(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政策支持情况;
(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及专项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五)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经验做法、成功模式以及优秀成果的代表性案例;
(六)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