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九条

接受考核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成效报告书;

(二)近五年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明细表;

(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政策支持情况;

(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及专项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五)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经验做法、成功模式以及优秀成果的代表性案例;

(六)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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