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第十七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及相关数据。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