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及相关数据。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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