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和遴选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的优先考虑:

(一)高校具备科技部认定的科技查新资质,或其他有关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认可的有关资质。

(二)高校具有获评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或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认可的其他有关证书的人员。

(三)高校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或其他知识产权有关服务平台。

(四)高校已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五)高校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有关设备、数据以及服务的专项经费投入增长机制。

(六)高校已建立校内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统筹协调和联动机制。

(七)高校已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成熟经验以及典型案例。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