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报和遴选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高校已建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二)高校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有关设备、数据以及服务的专项经费保障。

(三)拥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业务素质强,已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在10名(含)以上,其中5名(含)以上具备科技查新工作经验并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培训,从事过3年以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本校优势学科专业背景人员不少于2人。

(四)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和基础设施,具备运用资源和工具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能力。

(五)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体系。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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