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二章 能力验证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对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承担机构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并及时给出答复。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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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