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二章 能力验证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验证的检验检测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能力验证物品(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参加机构名单和评价结果、统计数据、技术分析和建议等信息。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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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