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六十八条
第十一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第六十八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存贮软件和数据的磁盘、磁带等存贮媒体和打印输出的账、表,单等都是会计档案,在规定的保管期内,应妥善保管,未打印输出的数据不得删除。各部门必须经常对硬盘上的数据,建立软盘备份,备份次数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妥善保管好备份软盘。备份软盘应贴上写保护标签并用印章或封条签封。磁盘会计数据外借使用时,只能使用备份软盘的副本,磁盘和正式备份软盘不得外借使用。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