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六十六条

第十一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中,如存在交代不清或故意为难等问题,部门领导应及时处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会计交接的,接替的会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连续记账,不得另行自立新账。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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