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六十五条

第十一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第六十五条

部门撤销或合并的,由会计人员负责经费领拨、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现金、存款等事项的清理,并负责编报决算。在向接收单位移交之前,不得调走会计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