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第六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六十五条第十一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第六十五条部门撤销或合并的,由会计人员负责经费领拨、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现金、存款等事项的清理,并负责编报决算。在向接收单位移交之前,不得调走会计人员。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