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六十四条第十一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第六十四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待事项等要作出书面说明。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