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六十四条

第十一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待事项等要作出书面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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