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六十三条
第十章 报销单位
第六十三条
经费报销 (一)报销单位经费预算由各部门统一编制。报销单位日常报销所需经费,由各部门拨给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二)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应按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报销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定期持原始单据到机关财务部门报销、结算。 (四)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年终必须全部收回,下年度开始,由各部门重新的拨给。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报销单位
经费报销 (一)报销单位经费预算由各部门统一编制。报销单位日常报销所需经费,由各部门拨给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二)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应按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报销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定期持原始单据到机关财务部门报销、结算。 (四)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年终必须全部收回,下年度开始,由各部门重新的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