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 报销单位

第六十二条

报销单位的设立 办公地点与机关本部不在一处,所需经费不多,财务收支简单,或人员编制少,业务量小的单位,不需建立基层会计单位,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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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