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六十一条

第九章 会计报表

第六十一条

报送期限 各部门的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 季报在季度终了后7天内报达(有京外所属单位的可延至10天)。 年报在年度终了后40天内报达。 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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