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六条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人员编制、业务规模以及承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行政财务人员必须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遵守职业道德,并持有会计征。行政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人员编制、业务规模以及承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行政财务人员必须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遵守职业道德,并持有会计征。行政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