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会计业务处理 / 第五节 财产物资的核算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和相应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入账; (二)自制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发生的实际支出入账; (三)改扩建的,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变价收入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及发生的各项费用入账; (五)盘盈、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估价入账; (六)盘亏、报废、变卖和调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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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