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会计业务处理 / 第四节 往来款项的核算

第五十四条

代管经费 各部门会计机构在规定职责之外,受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委托,代其管理的经费(本单位的党费、团费、公费医疗款等,不属于代管经费),应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款项收付。设立“暂存款--代管经费”二级科目,并设立相应账户进行核算。各部门会计机构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核对和报告代管经费收付情况,年终时向委托单位编报决算。 临时代其他单位管理的经费,业务结束时,应及时结清,退回余款。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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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