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会计业务处理 / 第三节 支出的核算
第四十八条
各项支全的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数为准。支出的报销规定如下: (一)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列为支出,不得以定额或预算计划数列支; (二)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提取,直接列为支出; (三)拨给所属单位的款项,以银行转拨凭证为依据列支出; (四)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以购进时发生的实际费用列报支出; (五)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的数字列为支出; (六)凡应由个人支付的罚没款,不得由单位支付; (七)购买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应作为有价证券入账,不得列为支出。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