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会计业务处理 / 第一节 收入的核算

第四十二条

财政拨款原则 财政拨款的领拨必须根据核定的预算,按规定的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办理,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拨款,同级单位之间不能直接办理转拨手续。 因机构撤销或合并而必须划转经费的,通过上级主管会计单位办理。各部门的经费预算原则上每月拨款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拨款。各部门不得申请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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