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会计业务处理 / 第一节 收入的核算
第四十二条
财政拨款原则 财政拨款的领拨必须根据核定的预算,按规定的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办理,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拨款,同级单位之间不能直接办理转拨手续。 因机构撤销或合并而必须划转经费的,通过上级主管会计单位办理。各部门的经费预算原则上每月拨款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拨款。各部门不得申请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会计业务处理 / 第一节 收入的核算
财政拨款原则 财政拨款的领拨必须根据核定的预算,按规定的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办理,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拨款,同级单位之间不能直接办理转拨手续。 因机构撤销或合并而必须划转经费的,通过上级主管会计单位办理。各部门的经费预算原则上每月拨款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拨款。各部门不得申请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