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
第四十一条
错误更正 (一)填制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1.发现未登记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将原记账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账凭证。 2.发现已经登记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采用计算机做记账凭证的,用“红字冲正法”时,以负数表示。 (二)账薄记录如发生错误,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除迹,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发生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由于记账凭证科目对应关系填错引起的,应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