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条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报领关系,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组织体系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报领经费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报领经费,并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向基层会计单位领取备用金,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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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