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具体设置要求如下(没有相应业务的可以不设): (一)总分类账(简称总账) 总分类账按照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 (二)明细账及日记账 1.拨出经费明细账; 2.正常经费支出明细账; 3.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账; 4.其他收入明细账; 5.暂存、暂付款项明细账; 6.代管经费明细账; 7.银行存款日记账。 8.现金日记账; 9.固定资产明细账。 (三)备查账簿 备查账用于登记所设日记账、分类账未能反映的有关经济业务。备查账由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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