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
第三十五条
遗失处理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会计主管人员核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
遗失处理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会计主管人员核准后,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