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
第三十二条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填制、用来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依据。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会计科目的名称和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以及制单、复核、记账等人员的签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填制、用来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依据。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会计科目的名称和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以及制单、复核、记账等人员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