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

第三十二条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填制、用来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依据。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会计科目的名称和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以及制单、复核、记账等人员的签章。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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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