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
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以及单位公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 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以及单位公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 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