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

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以及单位公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 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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