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九条
会计科目的使用 (一)资产类: 1.第101号科目 现金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各部门必须设立“现金日记账”,按时间顺序逐笔登记库存现金的收支。实行手工登记的“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付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现金日记账”在每个工作日终了时必须结账,并填制“库存现金日报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每日的“现金日报表”必须与库存现金数额相符,“现金日记账”账页必须连续满页,因特殊情况不能连续满页的必须注明原因,并报主管人员签字盖章。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必须账款相符。 2.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现金或支出存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实行手工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银行存款日记账”在每个工作日终了时必须结出当日余额。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账页必须连续满页,因特殊情况不能连续满页的必须注明原因,并报主管人员签字盖章。 “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定期与银行的对账单核对。对未达账项必须及时查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之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3.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购买的有价债券。购进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兑付证券本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4.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发生的持核销的结算款项。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本科目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5.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各部门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各部门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各部门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盘亏时,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银行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的,相应增加或减少支出。 6.第1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购买、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各部门所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总额。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各部门应设置二级账户或明细账户,进行分类或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1.第201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全部上缴,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2.第202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按比例分别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3.第203号科目 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发生的各种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收到暂存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本科目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1.第3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因购买、建造、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固定基金总额。 2.第303号科目 结余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年终,将各项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类科目。 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为各部门的滚存结余。 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四)收入类 1.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费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由主管会计单位投入的预算经费。 收到拨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投入经费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借方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2.第404号科目 预算外资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各部门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收到预算外资金自留部分)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借方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以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账。 3.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其他资金收入的情况。取得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的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借记本科目。 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借方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主要收入类别或来源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1.第501号科目 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数。 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收回或年终结账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贷方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经常性支出按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 专项支出按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求分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第502号科目 拨出经费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按经费报领关系对所属会计单位转拨的预算资金。 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冲销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贷方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或项目设置明细账。 3.第505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本科目用于核算各部门经批准用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支出。 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