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各部门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会计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各部门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会计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