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会计要素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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