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会计要素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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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