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会计要素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有价证券按购买时实际支付金额记账。 库存材料按购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记账,按领用数列记经费支出。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