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八条第四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第十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同时登记外币辅助账。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