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二条第四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第十二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报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并在会计报表中说明变更的原因以及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