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二条

第四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报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并在会计报表中说明变更的原因以及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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