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资本管理

第五十三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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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