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资本管理第五十三条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的重要依据。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